近日,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坡子街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大學生報案,稱自己在網絡招嫖過程中被騙取了1500元,并隨后主撥打報警電話自首。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事件涉及到了網絡招嫖和詐騙等問題。據《治安管理罰法》的規定,賣和嫖娼雖然不構犯罪,但被視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公序良俗以及人們的自由和人格尊嚴。對于賣和嫖娼行為,法律規定可以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在本案中,即使該大學生有嫖娼的意圖,但對方卻未必有這樣的想法,實際上是涉及到詐騙行為。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的行為。據相關解釋的規定,詐騙金額為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會認定為"數額較大",才可能構刑事犯罪。在本案中,被騙金額為1500元,不足以構刑事詐騙罪。據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故意損毀公私財的,可以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至于該大學生是否會因此到學校開除,需要參考學校的規定。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學生到治安管理罰,節嚴重、質惡劣,學校有權給予開除學籍分。因為賣嫖娼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該大學生實施了這樣的違法行為并到了行政罰,那麼他很可能會被學校開除。

總之,從法律角度來看,賣嫖娼是嚴重違法行為,對方的行為屬于詐騙。盡管該大學生的嫖娼意圖未能實現,但其行為仍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到批評教育,并被相應罰。同時,作為大學生,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遵守法律,避免為一時之快而犯法,以免給自己的人生帶來嚴重后果。這起案件的理也需要考慮到學校規定和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