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長春一游客遭高空拋砸中亡”案件。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被告人周某死刑,并剝奪其終政治權利,同時要求賠償被害人家屬43000余元的經濟損失。害人的姐姐婁青表示接了這個公正的結果,并且對方沒有上訴。

然而,婁青也表示拿到判決結果后并不開心,尤其是看到被告人的母親在得知死刑結果后痛哭。到五味雜陳,認為這樣的悲劇本不應該發生。

此前,11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鬧市高空拋致人死亡案。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周某以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死刑。

據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周某不僅在案發當晚投擲了8塊磚頭,還在6月17日下午和晚間兩次集中進行高空拋,投擲包括2桶5升桶裝水和3罐未開封可樂。這兩次投擲造人員傷。周某供述稱,由于生活不順利,他原本計劃跳樓自殺,但因為害怕而選擇了高空拋,希被判死刑。他表示沒有目標,砸死誰都可以,長春只是隨機選的地點,因為他住在附近,知道那里人多繁華。

庭審過程中,周某對上述況供認不諱,并且在庭審現場多次出微笑,引發了害者家屬的憤怒。害者家屬還計劃追究涉事業和其他相關機構、部門的責任。

對于這起案件,律師付建指出,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明確規定,止從建筑中拋擲品,如果拋擲品或從建筑上墜落的品導致他人傷,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至于被告人的神病是否會影響量刑,付建律師表示,這取決于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神狀態。如果經過專業的司法神病鑒定結果顯示被告人在犯罪時確實神病發作狀態,且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據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然而,據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被告人周某并無神病,且案發時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因此這并不會影響對他的定罪和量刑。

害者家屬表示,他們將繼續追究涉事業和其他相關機構、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