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遼寧省鐵嶺市鬧市區某銀行門口發生了一起惡殺人事件。被害人臧某在共事多年的同事吳某的背后遭到襲,吳某用瓷碗砸頭并用尖刀捅刺臧某致死。經過276天的等待,柳思清終于得到了母親被害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兇手吳某被認定犯罪節惡劣,犯罪后果嚴重,但由于患有妄想型神障礙,被判無期徒刑,從輕罰。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要求僅被支持了4萬7千余元作為喪葬費。

被害人臧某只有44歲,在鐵嶺市發電廠工作,是上世紀90年代從農村考出來的中專畢業生。而另一起案件中,單漢李某因為對子將他的親事搞砸到不滿,在樹林里殘忍地將殺害。李某被捕后聲稱自己是為了不讓子的丈夫誤會,然而這種荒謬的借口竟然為他殘暴傷人的理由,顯示出他思想的扭曲。

這兩起案件讓人深思,法律應該是公平公正的,不應該因為犯罪者的理由而減輕罪行。我們應該堅守法律底線,堅決維護社會公正。這也引發了對法律公正的思考,是否需要對神疾病作為犯罪減輕責任的借口進行重新審視和調整,以保障社會的安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