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化名)去銀行柜臺取錢,金額為4萬,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卻作失誤,給了他5萬。事后,銀行發現錯誤,并聯系何先生要求他退還1萬元。然而,何先生以“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歸還。銀行無奈之下,將何先生告上法院。

回顧案,何先生經營著一家小廠子,每月10日需要結算供貨商的貨款。有一天,供貨商的人上門希能提前幾天結算貨款。考慮到雙方都是生意人,何先生同意了這個請求,因為他對周轉資金有急需求。于是,何先生讓供貨商稍等片刻,他驅車前往銀行取錢。

到達銀行后,何先生告訴柜員要取4萬,然后遞份證和銀行卡。正當柜員在數錢時,何先生接到了電話并開始與對方談。在接到錢后,他一眼去后便將錢放包中,離開了銀行。回到廠里,他取出4萬給供貨商的收款人,兩人談了一會后,何先生將收款人送離了廠區。回到辦公室后,他翻看包的錢時,驚訝地發現還有1萬元。他明明記得自己只取了4萬元。他查看了銀行的短信,顯示確實是4萬元。

正當他猶豫之際,銀行打來了電話,工作人員告訴何先生他們在作時失誤,多給了他1萬元,希何先生能退還這不屬于他的1萬元。何先生聽后笑著說,不是寫著“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嗎?經過幾次談后,何先生并沒有表示愿意將1萬元歸還給銀行。無奈之下,銀行只好將何先生告上法院。

那麼,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的呢?據法律規定,如果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得不當利益,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在本案中,何先生作為得利人,他實際取款金額是4萬元,多出的1萬元是銀行工作人員作失誤導致的,并不是合法所得。因此,銀行作為損失一方,有權要求何先生歸還這1萬元。然而,要求權也需要相關證據,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到本案,通過銀行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銀行工作人員確實給了何先生5捆錢,每捆1萬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何先生歸還銀行1萬元。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銀行誤給錢的況下,客戶仍然有權通過保留好相關憑證,并要求銀行調取監控錄像以還原事實經過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銀行所謂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并不有法律效力,因為這個條款免除了銀行的義務,增加了客戶的責任。因此,銀行和客戶在易時都應該保持謹慎,并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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