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存款安全嗎?本來是去銀行存款,結果被誤導了理財產品,銀行不認,你自己的事兒我假設。胡現紅是一個家庭主婦,的丈夫在兩年前因車禍去世,留下了一筆存款,總額為10萬塊。胡現紅原本打算將這筆錢繼續存銀行,以便支付孩子的學費。于去年5月25日前往工商銀行項城支行辦理續存業務。在銀行,一名職員熱地接待了,詢問的業務需求。胡現紅告訴職員要續存,職員告訴可以通過柜員機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職員向胡現紅推薦了一種利息較高的儲蓄產品,聲稱這是一年的定期存款。到職員的“熱心”勸說,胡現紅輸碼等一系列作完了所謂的“續存”手續。
今年5月25日,胡現紅再次來到銀行,打算繼續辦理續存業務。同樣由銀行職員在柜員機上作,結果發現賬戶沒有錢了。胡現紅震驚不已,的10萬塊錢竟然投資到了深圳喬氏集團公司,相當于購買了理財產品。急忙聯系去年的“熱心職員”,對方告訴深圳公司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只能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胡現紅認為自己只是來存款,并不是來購買投資產品的。據銀監部門的規定,購買理財投資產品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同步錄音錄像、進行風險評估、購買者本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然而,胡現紅稱自己沒有進行這些步驟。銀行表示,去年的“熱心職員”確實是他們銀行的員工,但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如果違法了,應該追究的責任。
胡現紅通過上訪和信訪部門將問題反映給銀行,但銀行繼續不予理。決定向法院起訴,然而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被告存在儲蓄的存款合同關系,駁回了胡現紅的起訴。對于這件事,我不想評價,因為它涉及到許多復雜的法律和證據問題。但是我認為,那位“熱心職員”涉嫌違法,可能構詐騙,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果民事途徑無法解決,可以考慮刑事訴訟。我不備評價這件事的權力,但是我想說一點,銀行這樣的做法會讓人失去對其的信任,誰還敢去這家銀行存款呢?最后,我突然想笑,因為我在思考這件事時,想到了一個類比,如果某人強,然后辯稱這只是行為,不是某人行為,你會同意嗎?我知道這個類比有點荒唐,但是我覺得銀行應該對員工的行為負責,而不是將問題推卸給個人。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