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的陳雄和妻子在本地經營著一家五金建材店,生意興隆,規模逐漸擴大。為了開設新店,陳雄向親戚朋友借了4萬元。三個月后,親戚家老人生病住院,妻子催促陳雄盡快歸還借款。于是,陳雄準備去銀行取款。在銀行取款時,工作人員作失誤,多給了陳雄1萬元。銀行發現錯誤后多次催促陳雄歸還,但陳雄以“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為由拒絕。銀行最終向法院起訴陳雄。據《民法典》第 985 條規定,陳雄無法合法獲得多出的1萬元,應當歸還給銀行。銀行通過調取監控證實陳雄多收了1萬元,因此法院判決陳雄歸還銀行1萬元。在這起案件中,銀行的作失誤導致爭議,但法律仍然明確規定了歸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因此,大家在取款時應當當場點清,以免類似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