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存款單,一場存款糾紛。胡阿姨手中的存款單顯示,在1997年5月31日存1萬元,定期存款期限為三年,年息費率8.28分。然而,去年6月去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在2000年6月1日,錢就已經全部取出來了。胡阿姨不認同這說法,堅稱只要存單在手里,銀行就應該履行付款義務。請求無果后,胡阿姨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1萬元本金和利息。銀行主張,存款單在到期前兩天被掛失,銀行已經補發了新的存款單。銀行還發現存款日期、賬號等信息存在差異,但強調不影響客戶利益和銀行判斷。銀行稱賬戶管理檔案保存期限已滿,只找到了部分原始檔案。經雙方質證,銀行提的證據得到法院認可,判定胡阿姨提取了存款。胡阿姨對此提出了筆跡鑒定請求,但被駁回。存款糾紛的結果,胡阿姨未能獲得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