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因素,酌裁判。張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并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未按時還款。法院裁決解除合同,要求張某償還本金18819.61元及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但因違約金過高,裁定予以酌減。法表示,合同違約金應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不應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于金融機構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年利率24%。盡管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已償還的大部分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總計已超過尚欠貸款年利率24%,故依法應當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