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董某因為牟取暴利,注冊立了一家信息咨詢公司并進行私家偵探調查。他利用微信號發布廣告,招攬業務后將目標信息給調查員進行追蹤和拍,然后整理好反饋給客戶。此外,他還拉攏了其他人一起從事這項工作。公安機關最終發現了這一非法活,并將董某等人抓獲到案接調查。

所涉及的調查員馬某和趙某也因從事非法調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警方扣押的作案工包括定位品。檢察認為,他們對目標對象進行跟蹤、拍照,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中的“行蹤軌跡”信息,這些信息關聯了目標對象不同時段的地理位置及實時況,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綜合考慮了董某等人的行為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最終做出了判決。同時,案涉董某注冊的信息咨詢公司的相關線索已被移送行政機關理。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表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將到法律的嚴懲。私家偵探調查公司進行非法調查活是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將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