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況,并公布多起備案審查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涉及市轄區議事協調機構發布通告,對涉某類犯罪重點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并對其配偶、子、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報告指出,此種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原則和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神。

報告強調,罪責自負原則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治建設不可突破的底線。這一原則意味著任何人不應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罰,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時,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第三人,不能實行“捆綁式罰”。

與罪責自負相反的是團責任,這是古代刑法的特點,但現代法治不應再繼續這種做法。團責任罪及無辜,擾整個社會的生產生活秩序,使人民群眾質疑立法的權威、司法活的準確

罪責自負原則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刑事責任只能由行為人個人來承擔,不得牽連無辜;二是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考慮行為人個人的況。在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罪責自負已為共識。但隨著犯罪形式的復雜化,需要在法治實踐中更加關注罪責自負原則的貫徹。

首先,必須恪守憲法規定,摒棄任何形式的株連。不能對犯罪人的家人、親屬判刑罰,更不能對他們實施其他強制措施以及不利行為。即便是被法律認定的罪犯,國家也要保障其基本權利,如在出獄后為其提供基本的就業、教育、醫療等保障。

其次,對于共同犯罪,應據各犯罪人所起的作用,確定其各自刑事責任的大小,不能任意擴大罰范圍。

第三,對于部分刑種的適用與執行,應尤為關注罪責自負原則的貫徹。刑法規定的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的財產,對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最后,對于犯罪的單位適用刑罰時,應特別注意罪責自負神的現。在單位犯罪的況下,應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準確認定刑事責任,避免因單位犯罪而影響單位員的日常收

總之,罪責自負原則是法治的基石,需要在法治實踐中得到充分的關注和貫徹,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