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子購買過期大米,遭遇暴力襲擊,超市銷售人員指責誣陷子為職業打假人
一名子馮士計劃為父親過生日做準備,下班后順路經過一家超市,決定買幾袋大米作為禮。馮士進超市后,一口氣買了5袋50斤的大米,滿心歡喜地付了款。然而,就在還沒有離開超市的時候,銷售人員突然發現這批大米已經過期了,不得不向馮士提出退款的請求。
馮士對此表示不同意,指出超市平時承諾假一賠十,按照規定,超市應該給十倍的賠償。銷售人員解釋說他們沒有這個權限,因此雙方決定等待超市負責人的到來解決問題。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等來的并不是超市負責人,而是一名手持鐵鍬的男子。
馮士的丈夫看到這一幕,到害怕,他詢問男子是否打算打人。這位男子真的掄起了手中的鐵鍬,似乎準備手打人。馮士立刻沖上前去阻止,卻遭到了男子的襲擊,鐵鍬重重地砸在的上,打斷了的抵抗。
這起事件過后,馮士回憶起整個經過,憤憤地說:“我不是職業打假人,我只是為了父親過生日而購買的大米。我一次買了這麼多是因為順路而已,并不是什麼職業打假行為。”還指出,本沒有意識到這批大米可能已經過期了。
與此同時,超市負責人對事件的說法與馮士截然不同。他聲稱,馮士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專門以此為生。而那名打人的男子則是超市的老板兼員工,但神狀態異常,曾在醫院住了幾年,并提供了相應的診斷證明。
整個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警方介調查此事,并對超市負責人及打人男子展開了調查。同時,馮士的家人為提供了支持,并表示將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的權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超市銷售人員對馮士進行誣陷、侮辱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構了侵權行為。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因此給馮士造的實際損失以及神痛苦等非財產損失。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超市銷售人員拒絕退款、誣陷消費者以及引導暴力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超市出售過期食品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市出售過期食品可能涉及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并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罰和法律追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超市銷售人員和那名打人的男子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他們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據節的嚴重程度,涉及侮辱、傷害他人健康、威脅他人安全等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需要經過警方的調查和法院的審判。
在這起事件的結束中,人們希超市能夠更加重視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部管理和質量控制,以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和利益不侵害。同時,社會各界也呼吁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和執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食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