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因玩網紅娛樂項目“千層傷引發的民事糾紛案做出了宣判,判決蹦床館經營者賠償顧客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0萬余元。這起案件的原告李士在某團購平臺購買了一張價值158元的蹦床館全場暢玩單人券,之后到館驗。在工作人員組織簡單熱后,李士選擇了玩網紅項目“千層”,這個游戲裝置由橡皮筋隔開的多層網格平面組,是一種一層層往下的新型蹦床游戲。然而,在玩游戲的過程中,由于網格比較稀疏,李士迅速經過上面4層平面網格后下墜至底部的蹦床床面,導致腰部傷。經醫院檢查診斷為腰椎骨折,后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

由于就賠償問題無法協商達一致,李士將蹦床館告上法院,要求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3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蹦床娛樂項目的專業經營者,蹦床館在顧客前來游玩時應當盡到詳盡的安全提示及講解義務,并對于類似“千層”這樣的蹦床活進行必要的示范或培訓,讓活參與者充分認識到該項目的危險以及如何安全進行運。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經過,法院認定蹦床館未能達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蹦床館賠償顧客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0萬余元。

蹦床館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的組織者,如果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傷,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行為導致他人傷,則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近年來,“千層”、“蜘蛛墻”等網紅蹦床游戲非常流行,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組織熱等。而作為消費者的顧客也應當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并據自條件選擇適合自己的游玩項目,盡到對人安全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