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應到嚴厲懲罰嗎?近期,解克鋒一家功找回失散26年的孩子的事件備關注,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對于買家是否應該到懲罰,不同的觀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一些人認為,養育孩子是一種偉大的責任,李家對解清帥非常好,不僅照顧周到,還供他上了大學,應該對李家心存激之。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買賣行為應到法律的約束,買家應該嚴厲罰。他們認為,竊行為是不可原諒的,買賣行為也應該被明確界定,不能用道德觀念來左右。如果不加以嚴懲,將會導致更多的兒被拐賣,那些被拐賣的孩子的家庭將會陷之中。

解克鋒一家的尋子功只是個別案例,很多人一輩子都無法找回失散的孩子。還有一些孩子在養家庭中待,有些孩子被找到后卻無法適應原生家庭的生活。解爸解媽為了尋找孩子,花費了整整26年的時間,直到頭發已經花白。失去解清帥的那一年,解爸還是個年輕的小伙子,和現在的解清帥年紀相仿,而如今的解爸已經禿頂了。對于解媽來說,失去孩子是最痛苦的經歷。曾表示,如果早知道解清帥會被拐賣,寧愿不吃不喝也不去買菜。在被拐的第一年,在家中捂著被子痛哭,過年期間也不外出,每年解清帥的生日都是最難熬的日子。與其他家庭團聚歡慶的時候,卻不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哪里,甚至不確定他是否還活著。對于一個母親來說,這無疑是一種殘忍的折磨,解媽甚至陷了抑郁癥,因為覺得自己失去了孩子,對不起解克鋒。

作為旁觀者,我并沒有資格對買家進行評判,因為既沒有經歷過失去孩子的痛苦,也沒有養育別人的孩子。但既然當事人解克鋒一家都表達了對買家的痛恨之,那是否意味著買家不應該被原諒呢?這個問題仍然存在著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