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甘肅秦安縣人民法院消息,袁某與張某于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登記結婚。夫妻基礎深厚,家庭幸福和睦。然而,孩子的出生后,起初一切正常,但十個月檢查時發現孩子小腦發育遲緩,智力發育遲緩。隨后兩人在共同生活中因孩子康復治療努力奔走,家庭瑣事也逐漸增多,最終決定離婚。在案件審理中,雙方雖都表示愿意離婚,但都不愿意養孩子,均認為自養一個患有重大疾病孩子的能力。然而,法院認為,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若機械判決準予離婚,與正常況相比,直接養一方將承更大的經濟和力,不利于最大程度保護殘疾未年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從保護殘疾未年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判決兩人不準離婚。以上消息來源于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