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視力、肢神等各種類型的殘疾,持證殘疾人的況是否符合證件上所寫的況呢?實際上,大部分持證殘疾人的況是真實的,至在評定時符合殘疾標準。只有極況下,個別持證殘疾人的表現可能與證件上的描述略有不同,這很可能是因為后續況發生了變化,比如康復、視力恢復或通過藥控制神狀態等。殘疾證件的有效期為10年,到期后一般不進行重新鑒定(除非主要求提升等級或新增類型,或者初次辦證時沒有經過醫院鑒定)。這導致一些康復程度較好的殘疾人,仍然持有與10年前評定相符的殘疾證,因此看起來與證件上的描述有所不同。簡單來說,雖然殘疾證件有效期為10年,但可以略地視為終有效。至在現階段,只要換證不要求重新鑒定,是這樣的。這可以看作是對殘疾人的一種福利,畢竟即使只是短暫的殘疾,其影響也會持續一生。如果評定為重度殘疾,可以一直領取重度護理補,這還是不錯的(只要按時換證即可)。然而,如果況發生變化,無論是否變更等級和類型,換證都要求重新鑒定,這就是真正的10年有效期了。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工作量將大大增加,可能會有不殘疾證被注銷。此外,聽說在過去制度不太規范的時候,通過打點關系可以走后門,因為辦好證件后不需要重新鑒定。當然,這只是聽說,容的真實無法保證。總之,大部分容都是道聽途說,文章僅供參考,不含任何廣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