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10月26日消息,一起涉及廣州地鐵安檢的案件于2022年12月14日得到判決。該案的原告張某因攜帶進站被安檢人員要求進行檢測,并在喝下自帶的瓶裝水后被放行。然而,張某后來聲稱他喝的瓶裝水為自裝半開水,且他本人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喝水后極度不適,給自己造了嚴重的神刺激和困擾。因此,他向法院起訴,指控廣州地鐵公司侵權,并要求賠償共計48100元的各項損失費。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廣州地鐵公司的行為是其作為城市軌道通經營單位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并沒有安檢人員的過錯。此外,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歷顯示,張某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進行檢查和治療,而且在2020年就曾被診斷為睡眠障礙。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行為與他所主張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因此不予支持他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