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張某因患病前往醫院治療,但在醫院進行胃管置時,誤將胃管氣管,導致病惡化,最終轉重癥監護室治療190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的親屬要求醫院支付包括護理費在的損失共計1076880.854元。醫院以病人在重癥監護室搶救期間由醫院實際承擔護理工作為由拒絕支付護理費用。

在庭審中,死者的親屬向法院出示了醫院配發的陪護證兩張,表示張某轉重癥監護室治療期間有兩人進行護理,要求醫院支付兩人標準的護理費107291.86元。被告醫院則認為張某在重癥監護室治療,有專業護理人員照顧,未產生該項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死者在重癥醫學科治療期間的護理確由醫療機構提供,但家屬的陪護也是人類親之使然,符合一般生活經驗。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一人標準的護理費用。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案件再次引起了社會對醫療糾紛問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