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文章:
醫療信息的私權一直備關注。醫療機構所保存的患者病歷資料,記錄了醫療活的全過程,也包含了患者的健康信息。那麼,在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況下,是否可以向醫療機構調取或復印他人的病歷?醫療機構是否可以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授權材料的況下,向他人提供患者的病歷?這些問題也引發了一起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案簡介:王某、徐小某曾為夫妻關系,而老徐則是徐小某的父親。2022年,王某前往某醫院調取了老徐在該醫院治療心臟病的住院病歷資料,后將調取的病歷資料在某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提。老徐主張王某未經過其本人同意或授權,某醫院即向王某提供了老徐的病歷資料,王某、某醫院均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醫院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神損失及律師費。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未經得老徐同意或授權,前往某醫院調取老徐的病歷材料;某醫院未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違規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歷材料,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個人信息權益及私權。因此,法院判決:王某、某醫院就侵害老徐個人信息權益及私權向老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王某、某醫院共同賠償老徐神損害金八千元,王某、某醫院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法釋法:在數字化時代,醫療信息的存儲、傳輸和使用變得更加方便,但也容易造醫療信息被泄的風險。病歷屬于醫療健康信息,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過程中形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等資料的總和。病歷與患者切相關且有可識別,屬于患者的敏個人信息和私信息,依法法律保護。
此案中,王某調取老徐的病歷資料未征得老徐同意或授權,因此侵害了老徐的私權。而某醫院未經老徐同意即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歷資料,也違反了醫療機構的保義務,構對老徐個人信息權益及私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和某醫院共同侵權,應向老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法提醒自然人應尊重他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和私權,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或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況下,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傳輸、提供、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及私。而對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而言,也負有對患者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監督,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