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已經開始施行。在這份新規中,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且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也就不再立案。然而,有人誤解這一規定,認為可以喝酒后開車,這是錯誤的。為了更好地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定,寧河法院的法為我們進行了解讀。

首先,這一規定并沒有提高立案標準,只是增加了附加條件。即使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如果有從重形,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于醉駕的認定仍然以含量為依據,不應存有僥幸心理,需要積極配合才能獲得寬大理。

針對“道路”的標準界定,新規對案發道路是否有“公共”,是否“允許社會機車通行”的判斷標準進行了細化完善,避免放松對相關路段、區域公共安全利益的保護。

此外,對于量刑規范也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對不能適用緩刑的形的規定,實際上加大了懲力度。

綜上所述,這一新規并沒有放松對醉酒駕駛的治理,而是更加準地打擊惡劣醉駕行為。因此,我們呼吁廣大駕駛員朋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