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火鍋店積雪導致顧客摔倒的案件。案是這樣的:2021年冬日,甄某在公司組織的聚餐活中到甲火鍋店用餐。然而,在用餐期間,甄某因為店樓梯的積雪導致而摔倒傷。甄某認為火鍋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而火鍋店則辯稱已經在樓梯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認為自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甄某提供的通話錄音,確認了火鍋店承認積雪導致地面況。作為經營者,火鍋店在迎接顧客的同時,應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確保顧客的基本人安全。在明知因雪天影響會導致地面況下,火鍋店應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明確告知義務,并及時清理地面,保證地面干燥,以防止意外損害發生。然而,火鍋店在這方面疏于防范,致使甄某就餐外出期間摔倒在店樓梯間。因此,法院認定火鍋店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然而,甄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過程中也應該保證自的人安全。盡管火鍋店存在責任,但甄某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有所不足。因此,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法院判決火鍋店承擔20%的責任。

這起案件給大家帶來了一些警示。在雪天,路面會變得,這不僅是一種警示,更是一份責任。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飯店應該保障顧客在店的通行安全,尤其是在下雪天,要防范因地面等因素導致顧客摔倒的風險。在本案中,雖然火鍋店在樓梯了警示標識,但并未能實際保障路面的干燥,導致甄某摔倒。因此,火鍋店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損害,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以上就是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火鍋店摔倒案件的況。大家在雪天出行時要特別注意自安全,同時,作為經營者也要重視提供安全的環境,以免發生類似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