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長春市朝區人民法院湖西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在酒店摔倒引發的糾紛,通過這起糾紛,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住被告某酒店。第二天早上,原告在去衛生間時不慎摔倒,導致三顆牙齒折斷,產生醫療費4.6萬元,并因牙齒種植誤工14天。因未能與酒店就賠償事宜達一致,原告訴訟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通費、神損害金、律師代理費共計7.2萬元。

原告主張,在住期間,被告洗浴區未鋪設擋水條造地面,且被告只為顧客配置了室布面拖鞋,而無塑膠防拖鞋,被告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對原告住被告酒店摔倒的事實無異議,但否認地面的事實。房間不存在,并且在浴室中被告粘了小心地的標識,在浴室門口鋪設了地巾,充分提醒了顧客相關的注意事項。原告摔倒是其自原因造,并非酒店房間浴室設施存在問題,對于原告住宿費用被告已經予以免除。

法院認為,原告于下午住被告酒店,次日清晨倒在住房間的衛生間。原告住后房間為相對封閉的私空間,且事故發生在原告住10余小時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清晨去衛生間時地面存在的狀況和摔倒的原因,原告作為年人,在私空間應對其居住過程中的安全負有主要注意義務。綜合考慮被告酒店地面鋪的瓷磚為瓷磚等多種原因,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傷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作為經營場所,其經營者負有保障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和財產損害的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是有一定限度的。本案中,李某在酒店房間摔倒,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私空間的自安全負有主要注意義務,綜合考慮被告酒店衛生間地面鋪的瓷磚為瓷磚等多種原因,被告應對李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