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酒局的舉辦導致了一起悲劇的發生。據了解,蔣明和石某等人約定一起聚餐飲酒,然而在飯局進行過程中,石某接到了陳某的電話,稱要參加另一場飯局。于是,石某帶著同桌的人一起到了另一個酒店。大約半個小時后,石某接到一個電話后獨自離開,并在幾天后被發現尸在河道中。據石某的家人,他們已將一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

據記者的調查,石某在參加陳某組織的第二場飯局后,接到電話后就獨自離開了飯店,誰也不知道他不會回來。第二天,石某的妻子發現他一夜未歸后便聯系了蔣明,才得知兩人酒局結束后就沒有再聯系。妻子隨即報了警。然而不幸的是,在藍天救援隊的打撈下,石某的尸最終在河道中被找到。據了解,當晚,除了蔣明,同桌的其他人都喝了酒。蔣明的飯局還邀請了蔣某、程某、郭某,而陳某的飯局則包括唐某、沙某、黃某。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石某對自己的狀況應當有所了解,并對飲酒后的危害后果有預見。他在參加了兩場酒局后自行外出并不慎發生意外,因此應對自死亡后果承擔大部分責任。其次,作為酒局的召集人和共同飲酒人,陳某和蔣明應該對同桌飲酒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們應承擔比其他同飲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對于飲酒后的石某獨自離開以及長時間未歸未能及時關注和聯系。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陳某和蔣明對石某的死亡承擔2%的責任,而蔣某、郭某、程某、沙某、黃某、唐某各承擔1%的責任。

然而,在一審宣判后,陳某、沙某、黃某、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唐某、沙某、黃某并不認識石某,雖然他們短暫地與石某同桌就餐,但目前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他們對石某進行勸酒、灌酒等行為。在相互不認識且對對方狀況毫無了解的況下,要求他們對石某盡到照顧、護送等義務顯然過于苛責。因此,僅憑唐某、沙某、黃某與石某同桌就餐這一事實,無法認定這三人對石某存在侵權行為。一審判決中,唐某、沙某、黃某對石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被認為不當,應該予以糾正。

最終,法院判決蔣明和陳某賠償石某的家屬24188.96元,而第一場酒局的同桌蔣某、郭某、程某各賠償1209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