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已經為社會的共識。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人選擇“以試法”。最近,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某被判刑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罰金人民幣6000元。

發生在中午,某與朋友一起吃飯,因為興致高昂,他們一起喝酒。酒局結束后,某醉醺醺地騎著自行車回家,在行至中學附近時,他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導致雙方車輛損壞。經過含量檢測,某的酒含量超過標準,被認定為醉酒駕駛。被告人某的行為構了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立。鑒于某到案后認罪認罰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院對其從輕罰。

提醒大家,危險駕駛引發了許多悲劇,讓很多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廣大駕駛人應該以這個案例為鑒,樹立起安全駕駛和文明駕駛的意識,自覺抵制酒駕和醉駕。此外,駕駛人在自己不喝酒駕駛的同時,也應該勸阻聚餐者在酒后開車。更重要的是,不能將自己的車輛給飲酒的人駕駛,要對自己和他人的人和財產安全負責。否則,同樣將承擔法律責任。不管何時何地,一定要記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一滴酒,兩行淚。切記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車,有以下形之一的,將被以拘役,并罰金:(一)追逐競駛,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如果機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第三項或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將依照相關規定罰。如果有上述兩項行為,并同時構其他犯罪行為,將依照罰較重的規定定罪罰。

來源:白河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