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為了充分利用房屋空間,在去年裝修房屋時將自家戶門的開啟方向從向改為向外開。然而,這一改卻妨礙了鄰居謝士的日常通行。雙方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一致。因此,謝士將此事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將房門恢復原狀。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調解審結了這起案件。王先生在庭上同意將戶門的開啟方向改回原來的開門,恢復了房門的原狀。

王先生和謝士都居住在通州區的一個小區,雙方房屋門外是一條公共通道。在小區付時,房屋戶門均為開門。然而,王先生在2022年裝修時認為房門朝開占用了室空間,因此將自家房門改朝外開。謝士指出,樓道寬度為120厘米,而王先生家的門寬為88厘米。當王先生將房門打開后,樓道可通行的空間只剩下32厘米,嚴重影響了謝士的正常通行。謝士私下里與王先生多次通,但王先生都未予理睬。因此,將此事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恢復原狀。

承辦法考慮到本案屬于相鄰通行糾紛,仔細查閱了證據材料并聽取了雙方意見。在向被告王先生充分解釋相鄰關系的概念及適用法律后,最終經法院調解,王先生同意將自家戶門的開啟方向改回開門,從而實質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在此提醒大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筑專有部分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筑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據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理相鄰關系。

在本案中,王先生將戶門改為外開的行為占用了公共通道,并妨礙了鄰居謝士的日常通行。王先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即“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他應當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礙。

每個人都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也應有一定的界限,否則就可能違反規定甚至面臨被起訴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理相鄰關系糾紛的原則,這不僅是法院在裁判時應遵循的原則,也是我們在理鄰里關系時應該遵守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