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縣發生了一起典型的鄉村“訂婚強”案。案是這樣的:一個男子與友訂婚,訂婚宴過后第二天,兩人在婚房發生了親關系。后來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遭到了未婚夫的強。而男子則辯稱,之所以被誣告強,是因為他沒有及時支付余下的10萬元彩禮和將房產加上方的名字。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是否構”這個問題上。方稱,自己的意思是拒絕發生關系,但遭到男方強行侵犯。而男方辯稱,雙方都是自愿的。這就形了典型的“他說說”的案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罪的規定,不一定需要證明有行為或留下證。法院只需要認定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的,就可以認定為強。因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只需要認定男子是否使用了強迫手段,違背子意志與之發生了關系,不一定非要證明有或留下斑等證。

本案折出了一些鄉村價值觀念,其中方家屬將兒視為一種品,只要給適當的“名份”,變“喜事”,他們就可以接兒被強暴的事實。而男方家屬則認為男只要給了彩禮,就默認有與方發生關系的權利。這同樣反映出的觀念。這讓人憾。

在很多鄉村地區,存在“訂親”或者“搶親”的習俗。這種習俗下,往往于弱勢地位,質利益博弈的犧牲品。方家屬公開要求“名份”、房產加名等經濟利益。可以看出,在他們心中,賣掉兒,獲得經濟利益,也是一種選擇。這種化思維在中國鄉村非常普遍。這也為許多農村地區侵案件的滋生土壤。

雖然一審認定構,但是這與基層鄉村的傳統習俗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很多鄉村都存在一種“彩禮等于買賣”的默認思維。這讓人嘆,當前權主義在基層落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未來,科技的進步有助力解決這類法律與鄉俗之間的矛盾。如果類似app能在中國推廣,讓同意權完全,男必須得到明確同意,這無疑能大幅降低此類案件的發生概率。傳統鄉村“買賣”式的婚姻觀念也將被逐漸打破,的地位和權利也將得到進一步加強。

通過分析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不難發現其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法律常識。首先,在刑法中,是否構罪并不以造嚴重后果為必要條件。其次,在民事關系解除時,也擁有合法權利主張經濟補償。最后,在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往往起決定作用。考慮到本案方主觀上否定了同意,客觀上又缺乏直接證據,如果不能證明方陳述失實,那麼應予以采信。

最后,本案引發了三個討論話題。首先是如何正確界定“合意行為”的范圍,其次是如何從法律層面加以完善傳統婚姻習俗中對地位的制,最后是作為旁觀者,我們應該采取什麼態度。以上都是需要深思考和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