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貫徹習近平新時代生態文明思想,維護生多樣,充分發揮刑事打擊和公益訴訟的懲罰賠償職能,鄂溫克旗檢察院于2023年10月26日召開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公開聽證會。這是為了落實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并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機關代表也出席了聽證會。

簡要案是,從2021年開始,蘇某某、崔某某等違法行為人組織雇傭了李某某、徐某某等五名違法行為人,多次在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使用用工如地籠和攔河網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后來,鄂溫克旗公安局將他們抓獲并移送給鄂溫克旗檢察院審查起訴。在聽證會上,承辦檢察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況、認定事實的證據和法律適用。與會的行政機關代表也發表了意見,檢察詳細闡述了擬理意見,并重點強調了碳匯的概念和作用。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溫室氣在大氣中的濃度。認購碳匯是一種司法創新,通過對不可原位同質直接修復的形嘗試適用替代修復方式,實現對森林、草原生態系統整、替代的修復。違法犯罪人員不僅要承擔非法捕撈的刑事責任,還不能逃避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義務。

針對破壞地野生魚類資源的問題,經過檢察的釋法說理,違法行為人深刻反省并自愿賠償生態環境損失,積極認購碳匯。聽證人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行政檢察職能,推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促進了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也有利于解決不起訴案件行政罰的盲區。

會后,鄂溫克旗檢察院啟了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并據違法行為人的犯罪節,對蘇某某、崔某某提起了公訴,并建議行政機關對李某某、徐某某等五人進行行政罰,并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日常監管和巡查力度。

本次公開聽證會不僅依法打擊了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還加強了法治教育,給予了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查一案,教育一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后,鄂溫克旗檢察院將繼續推進生態司法保障,為呼倫貝爾地區的良好生態保駕護航。同時,以本次案件為契機,圍繞雙向銜接工作,依法能履職,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模式,以實現有力的監督和高質效辦理每一個案件為目標。

檢察士中提到的行刑反向銜接是指司法機關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行政罰案件的過程。在不起訴決定后,如果認為被不起訴人需要接行政罰,檢察機關會依法將案件移送給行政執法機關理。行刑反向銜接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對違法行為人不刑不罰、應移未移、應罰未罰等突出問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漁區、漁期或者使用用的工、方法捕撈水產品,節嚴重的,將被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和費用,包括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永久損害造的損失、調查和評估費用、清除污染和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五條,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了可能罰外,還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要求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如果侵權人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嚴重后果,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