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遼寧法治報刊發了一則關于我市工作信息的文章,題為《調兵山法院“嘗先”——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發出》。文章容介紹了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被法院要求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況。來說,1月2日,調兵山市人民法院曉明人民法庭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調兵山市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也是全省首份。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許某與被告孟某因瑣事導致夫妻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為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法院據新修訂的《婦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據承辦此案的法——曉明法庭庭長張彤介紹,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藏、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況屢見不鮮,導致當事人的舉證和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向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一舉措,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上述難題,也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部分,還能夠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本,平等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節約司法資源。

此舉在全國范圍也得到了推廣。據新修訂的《婦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多地的法院已經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夫妻離婚時如實申報共同財產。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真實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高效地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同時,雙方當事人未如實申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分或者不分財產,構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也可以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的出臺解決了離婚案件中存在的匿財產問題,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促進誠信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終也將提升離婚案件的審判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