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尚未出生,父親卻遭遇車禍離開人世,這給腹子的扶養費索賠帶來了一些問題。是這樣的,2022年10月,張某駕駛托車與被告李某駕駛的轎車相撞,導致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也被損壞。警部門的認定,張某與李某均承擔了同等責任。2023年,張某的孩子張小小出生,于是張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一起將李某和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各項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而某保險公司則辯稱,愿意在保險范圍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但對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張小小)的生活費并不認可,認為不應該承擔這一費用。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親屬張某死亡后出生的婚生子是否有權主張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據法院的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需要在保險限額賠償原告相應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法在判決中表示,“腹子”一詞指的是孩子尚未出生,父親因意外原因導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稱為“腹子”。與其他法定繼承人或被扶養人相比,腹子出生后的被扶養利益應該到特殊保護。

據法律規定,胎兒在出生后即備民事權利能力,因此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有獨立的扶養費請求權。父母在孩子出生后有著法定的養義務。因此,法院應該支持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扶養費請求。

這一判決現了對腹子權益的法律保護,也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人類價值觀念的關注。據相關法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據其扶養人喪失勞能力程度來計算的,依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如果被扶養人是未年人,則計算至十八歲;如果被扶養人沒有勞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則計算二十年。年齡超過六十歲的被扶養人,每增加一歲減一年計算期限;超過七十五歲的被扶養人,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指的是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年人或者喪失勞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年近親屬。如果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則賠償義務人只需賠償害人應承擔的部分,而被扶養人的數量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總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腹子出生后的被扶養人有獨立的扶養費請求權,并且其權益到法律的特殊保護。這一判決為腹子及其家庭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也現了對生命和家庭的尊重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