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繼承是指在生前以囑的形式,指定其死后的財產由特定的人繼承。這種方式可以現囑人主觀意愿,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產,也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產。代位繼承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況下,由該法定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親或者子來代替其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產份額。轉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死亡,其應繼承的產可以轉給其繼承人。
據我國《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的直系晚輩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代位繼承。這意味著如果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死亡,其應繼承的產可以轉給其繼承人。
在有囑的況下,囑繼承是優先的。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囑的,按照囑繼承或者贈辦理。這意味著如果有合法有效的囑,首先應當遵照囑理產。其次,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主要發生在法定繼承的況下。如果囑中未涉及的部分或沒有囑,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可能會發生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總的來說,如果存在囑,囑繼承是優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