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纜公司倉庫發生了一起重大火災事故,導致18家商戶經濟損失578萬元。況是,一名沒有相關資質的工作人員在進行電焊作業時,焊渣掉落至倉庫二層西側夾層,引燃了夾層的可燃,火勢迅速蔓延,過火面積約16000㎡。經事后調查發現,該公司法人劉某某、東張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的況下,聘用經常給公司維修水電的鄭某某對公司倉庫進行維修及擴建。鄭某某承攬工程后未找專業的焊工團隊,組織不有資質的人員在沒有任何滅火、防火毯等消防品的況下,進行電焊施工。事故前一天,該公司所在街道辦事已發現違規施工況并向劉某某下發《停止建設通知書》,但劉某某和張某某對該通知不予理會,讓鄭某某繼續施工,最終導致了火災的發生。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張某某未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即擅自違法建設,并在辦事已要求停工、拆除后繼續施工,構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鄭某某聘用不有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電焊施工,且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同樣構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劉某某、張某某、鄭某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并被要求共同賠償損商戶經濟損失。

這起火災事故的發生提醒人們,在冬季氣候寒冷、風干燥的況下,電氣焊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火花尤其容易引發火災。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生產中應更加注重合法合規,加強防火管控,以免“引火上”。本案的發生與幾名被告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直接相關,提醒人們在生產作業中務必加強安全意識,以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