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損害賠償糾紛類型之一,涉及人民群眾的人和財產權益,關系到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近日,安徽省合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該院2023年以來道路通事故賠償案件審判工作況,并發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文明通,安全出行。

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遵守通規則

在一起道路通事故中,姚某駕駛電車逆向行駛時,正在橫穿馬路的行人江某因避讓不及而摔倒致傷,經鑒定構十級傷殘。江某訴至法院要求姚某承擔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法院認為,姚某駕駛的電車較之行人,危險較大,其在輔路逆向行駛,客觀上對江某造危險,江某在況下為避讓而摔倒在地,其傷與姚某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姚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江某未走人行道,且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道路,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姚某與江某對該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免責條款

在另一起道路通事故中,外賣員王某駕駛電車逆向行駛時,與騎共單車的雷某相撞,致雷某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事發時王某正在從事某眾包平臺的配送服務,且在保險期間據該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第三者傷殘賠償金限額為十級傷殘法定賠付比例的10%。法院認為,上述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公司并未就該免責條款作加標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并未舉證證明就該條款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此,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向雷某賠付十級傷殘的法定賠償金額。

車輛使用質的變更

另一位杜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接單送貨時與丁某駕駛的電車發生撞,丁某傷、電損。警部門認定杜某與丁某承擔同等責任。杜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法院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免責事項中約定,被保險機車因改變使用質等導致被保險機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引發的人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不承擔賠償責任。

“統籌保險”不能替代商業保險

最后一起案例中,馮某駕駛貨車與馬某駕駛的無號牌電車相撞,致馬某當場死亡、車輛損。馮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強險,在某汽車服務公司辦理機車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100萬元)。法院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侵權人,其與馮某形的統籌合同關系在法律質上有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規定的責任保險合同關系。該汽車服務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與本案由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責任關系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或法律規定應當合并審理的形,不宜在本案中一并理。馮某應當承擔除強險外的賠償責任。

通過以上案例的解讀,我們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結論。首先,駕駛人及行人在道路上應當自覺遵守通規則,以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的通事故。其次,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當在明顯位置做出提示并明確說明,否則可能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最后,車主應當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以保障自的合法權益。在通事故糾紛時,需要充分理解法律規定并選擇合適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以維護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