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蔣某原本計劃早日搬進新房,但卻在逾期六年后依然沒有看到靜。盡管他已經還了28萬元的房貸,他現在仍然能夠解除合同嗎?而剩下的房貸又會由誰來償還呢?面對無法獲得房屋付的境況,蔣某決定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2017年2月,蔣某與湖南省衡市某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揭貸款的形式進行支付,并規定房屋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合同簽訂后,蔣某在某銀行辦理了56萬元的按揭貸款,該貸款按合同規定支付至某置業公司賬戶。自2017年4月起至2023年8月,蔣某一直按時還款,共計償還貸款本息28萬元余。然而到了2023年8月底,某置業公司依然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也未將房屋付給蔣某。蔣某因此將某置業公司告上了湖南省衡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利息及違約金。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某置業公司逾期六年多未付房屋給蔣某,構本違約。由于蔣某沒有過錯,故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貸款本息286432.74元,并支付違約金14321.64元;同時某置業公司還需償還某銀行剩余貸款本金436257.81元及按合同約定的利息。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表示,因為某置業公司構了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蔣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支付的按揭貸款即為其損失,某置業公司應當賠償其損失,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此外,據法律規定,因為房屋買賣合同已解除,蔣某有權解除與某銀行的貸款合同,并應當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也表明,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實現的況下,出賣人應當將收的購房貸款返還給買人。綜上所述,蔣某的請求是合法的。

此案的判決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一方終止履行,已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立的合同法律保護,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