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18時左右,蘇某與其丈夫經營一家小吃店時,遇到了一個讓他們蒙損失的騙局。當時,周某自稱外賣騎手,請求蘇某幫助他償還信用卡,并承諾會通過微信將錢轉回。蘇某聽信了周某的話,通過工商銀行向周某招商銀行轉款了2000元。然而,周某卻趁著蘇某夫婦忙于生意時悄悄離開。蘇某發現后報案,公安機關隨后對周某作出了拘留七天的行政罰決定。
雖然周某到了行政罰,但蘇某并未能追回被騙的2000元。為了要回這筆款項,蘇某將周某訴至槐蔭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周某返還2000元。然而,周某既未進行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因為雙方并無借貸合意,所涉款項只是周某騙取的。因此,本案應被定為不當得利糾紛。據公安機關的行政罰決定書記載,雖然行政罰對周某的騙取行為進行了懲罰,但未能追回被騙的2000元。基于此,蘇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某返還款項2000元是合理合法的。
考慮到周某未能提供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認為他已經放棄了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最終,槐蔭法院判決被告周某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返還蘇某款項2000元。
通過這起案件,我們了解到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達借貸合意,可以通過簽訂合同、借條、口頭約定等形式來證明。同時,款項是否已實際付也是判斷的重要依據。
在本案中,由于雙方并無借貸合意,所涉款項只是周某騙取的,因此應將其定為不當得利糾紛。不當得利糾紛是指通過非法手段使他人損并獲得利益的況,可以通過訴訟來追回非正常利益的變。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得利人沒有法律據取得不當利益,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利益。在本案中,蘇某被周某騙取的2000元無法追回,因此他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是合理的。
最后,法提醒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要對陌生人、不悉的人保持警惕,特別是在涉及轉賬、匯款等事項時,要謹慎行事,以免遭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