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包含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補助兩部分,這種說法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但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這種說法也變得不完全正確。在我國的退休人員中,據不同時期退休,不同的退休群等,退休后領取的養老生活費用,其名稱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能夠辦理退休的人員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的政策依據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休金包含了兩個部分:基本退休費和退休生活補。
基本退休費是據本人的基本工資和工齡的比例來確定的,而退休生活補是據每個退休人員的職業、崗位和專業技職稱來確定的。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補這兩部分共同構了退休金制的主,為退休人員提供了必要的經濟保障和生活支持。但是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按照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包含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養老金,而不再包含退休生活補。但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中,退休生活補作為視同繳費指數的構部分,實際上也包含了生活補在。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退休金構發生了變化,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補不再是退休金的唯一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