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7歲的李某開始在一家超市擔任售貨員的工作。同年8月,李某在騎車上班的途中與一輛機車發生了通事故,不幸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警部門對肇事者承擔了事故的主要責任。隨后,李某的兒向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在經過審查后,人社局做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的死亡屬于工傷范疇。

超市對于這一認定不滿,并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然而,經過復議后,超市仍然不服,于是將此事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經過法院的審理,發現李某是農業戶口,雖然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并未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因此,法院認定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的通事故死亡并非主要責任在自己上,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認為被告人社局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李某的死亡將被繼續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