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提個人人事檔案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要求。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個人人事檔案,因此對于部分退休人員來說,他們仍然可以辦理退休,即使沒有個人人事檔案。那麼,究竟哪些人在辦理退休時必須提個人人事檔案呢?有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以及人事檔案的人員都需要在辦理退休時提個人人事檔案。個人人事檔案記錄了職場人士的學習和工作歷史資料,特別是在制工作的人,通過個人檔案可以展示他們的學習能力、工作表現以及工作經歷的果和況。
我國的退休制度經歷了兩個重要的發展階段。首先是制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階段。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時,退休金的發放是據個人工資和工齡的比例來確定的,退休年齡則是據個人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來確定的。因此,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時,個人人事檔案仍然是必需的,只不過并非由個人提,而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查閱。其次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的退休制度。從1992年開始,國有企業開始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各種所有制經濟分和就業渠道的增加,一些人從制分離出去,例如國有企業的工人有的被下崗,有的辭職;機關事業單位中也有一部分人通過辭職等方式離開原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除了繳費年限外,國家也承認了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將其視同為繳費年限,并計算為退休時的累計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由工齡轉化而來,是新老制度過渡期的一種舉措。然而,由于工齡的記錄和認定并沒有計社保繳費系統,因此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要核定自己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工齡是否為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唯一的方法就是通過個人人事檔案來確定。
總而言,有四類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要提個人人事檔案。第一類是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的國有企業職工和縣以上集企業職工。第二類是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第三類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從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辭職的人員。第四類是有軍齡或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年限,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
個人人事檔案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的作用主要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它用于核定個人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工齡,其中核定的工齡屬于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被視同為繳費年限,而不被承認的部分需要從連續工齡中扣減。其次,個人人事檔案還用于核定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最后,它也被用于核定退休年齡。對于那些個人檔案記載的年齡和份證年齡不一致的人,以個人檔案記載的年齡為準。
對于那些需要提個人人事檔案但實際上沒有個人人事檔案的人,他們是否可以辦理退休呢?答案是可以的。但前提條件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并且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然而,如果個人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且沒有個人人事檔案,那麼就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盡管這些人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對于他們來說,養老金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同樣地,對于沒有個人人事檔案的人來說,他們也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例如,那些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只需要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并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而不需要提個人人事檔案。
綜上所述,個人人事檔案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的要求主要適用于制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那些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的人員。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以及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人員,即使沒有個人人事檔案,仍然可以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