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制度在犯罪追訴中有獨立的程序價值。追訴犯罪意味著國家已經用司法資源來打擊犯罪,一旦開始追訴行為,不再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案件一經依法立案追訴且進訴訟程序,無須據新生效的法律規定重新計算追訴期限。追訴時效制度的程序價值現在保障司法秩序、維護人權方面。

案件的基本況是,殷某通過租賃辦公場所,以口口相傳的方式介紹投資項目,吸收存款并承諾支付高額利息。殷某向集資參與人吸收存款共計169萬元,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78萬元,殷某獲利14萬元。2021年11月,殷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22年8月被逮捕。案發后,殷某退違法所得3萬元,部分集資參與人對其表示諒解。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殷某應在三年以下判刑罰,因為公安機關立案時已超過了5年的追訴時效期限,法院應當終止審理。然而,法院認為殷某的行為已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安機關立案時并未超過追訴時效。因此,法院于2023年6月判決殷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罰金70萬元。

追訴時效制度與法定刑相結合,有維護秩序和保障人權的制度意義。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關注刑罰的變更與時效期限的聯關系,現司法的公正價值。對于已經依法立案追訴且進訴訟程序的案件,即使新的法律規定降低了被告人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也無須重新計算追訴期限。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符合法律規定,未超過追訴時效。雖然新的司法解釋降低了殷某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但已經依法立案追訴且進訴訟程序,無須重新計算追訴期限。因此,法院依法繼續審理了本案。追訴時效制度的程序價值在此得到現。

綜上所述,追訴時效制度有獨立的程序價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作為追訴行為的起點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已經依法立案追訴且進訴訟程序的案件,無須據新生效的法律規定重新計算追訴期限。追訴時效與法定刑相結合,才能發揮其維護秩序和保障人權的制度意義。審判機關應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關注刑罰變更與時效期限的聯關系,以彰顯司法的公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