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農村集經濟組織是特殊法人,應給予最大力度的稅費減免和財政扶持

《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賦予了農村集經濟組織特殊法人地位,但除了“不能破產”這四個字外,我并未看到其他特殊之。因此,我建議《農村集經濟組織法》對農村集經濟組織的特殊進行明確界定。在我看來,農村集經濟組織的特殊主要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多職能、財富人民、以及執政基礎

首先,農村集經濟組織既是市場經濟主,又是區域社會治理主,同時也是黨在農村執政的基礎。集經濟組織承擔的農業發展責任、社會責任、政治責任和治理責任是其他法人無法相比的。例如,周家莊鄉社作為一個鄉級集經濟組織和鄉人民政府,既承擔了強農業和富農民、保障糧食安全的責任,也承擔了為員提供免費教育、醫療、養老等服務的義務,還承擔了鄉村治理責任。

其次,集經濟組織的土地、農業生產經營設施等財產權利不能自由買賣,發展經濟所積累的財富不能自由轉移出村、出鄉,更不能出國。例如,大寨村集所擁有的一切財富及發展果,都只能屬于大寨村集的資本,其收益歸全員共。一定的財富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而其他經濟主則可以隨時將財富及發展果轉移到國外,從而逃避在中國創造財富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第三,黨支部建立在村社上,這是中國特的基層基本政治制度。農村集經濟組織及集經濟是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黨管三農的重要手段。這是其他經濟法人所不備的特殊

綜上所述,給予農村集經濟組織稅費減免和財政扶持是理所當然的。減稅免稅的資金可以用于基層的教育、醫療、養老、扶貧、鄉村治理及社會穩定等方面,這是政府收稅所應承擔的責任。給予周家莊鄉集經濟組織減免稅,相當于減了政府部門收稅后的轉移支付環節,大大提高了財政收的使用效率。對于其他法人和外資法人,他們可以輕易地到大量的減免稅政策,而對于農村集經濟組織這個特殊法人卻不盡如此。實際況是,集經濟組織部的信用合作部(社)賺了一些小錢,每年給老人社員發一些過年的錢,卻還要稅。

其次,農村集經濟組織發展集經濟,財政應該給予大力扶持。財政對于所謂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非常大,而對于集經濟組織的扶持卻非常有限。財政扶持集經濟組織發展集經濟就像鐵公一樣一不拔!農村集經濟組織是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石,因此財政的支農資金應當直接進經濟組織。我在閱讀《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時發現,其中關于財政支持和稅收支持的條款非常空泛,力度不夠,遠不如對一般法人的支持力度。我強烈建議《農村集經濟組織法》采取一些而切實的措施。而切實的措施包括:每年將80%的財政扶持資金用于支持農村集經濟組織;集經濟組織用于養老、醫療、教育、土地整理、環保、扶貧、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支出可以抵稅。

總之,《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關于財政稅收扶持集經濟組織發展集經濟的條款讀起來更像縣長在做政府工作報告,而不像最高權力機關在立法。因此,我呼吁在《農村集經濟組織法》中加強對特殊法人地位的特殊定義,并采取更、更切實的措施來支持農村集經濟組織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