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集經濟組織員權益的糾紛案。案件涉及程某在A村的集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問題。程某認為自己作為A村村民,應當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但A村村委會卻以其為國家公務員為由拒絕向其發放征地補償款。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程某并不備A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因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集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在本集經濟組織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判斷一個人是否有集經濟組織資格,應綜合考慮戶籍關系、土地承包關系以及是否長期居住、生活于該集經濟組織等況。

在本案中,盡管程某有A村的戶籍,但他并未分配責任田、宅基地,并且作為國家公務員,他并不以農村土地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程某不備A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無法獲得征收安置補償。

在城鄉經濟一化的大下,人員流為常態,大量農村青壯年涌城市求學、打工,農村集經濟組織的依賴逐漸減退,這是一個普遍的趨勢。對于戶籍仍在該村、但長期在外務工的人員,是否備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需要綜合考慮戶籍狀態、生產生活關系、履行村民義務以及可替代生活保障等因素。

對于外出務工人員來說,如果他們在該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未獲得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那麼村集經濟收益仍然是他們不可或缺的主要社會保障,因此他們仍有集經濟組織員資格。

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盡管戶口從原集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但由于沒有獨立經濟來源,他們往往還是以原集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應保留其原集經濟組織的員資格。但一旦他們畢業后取得了城鎮非農業戶口,并納了城鎮社會保障系,他們將不再備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

對于“外嫁”來說,如果們未將戶口遷出,并沒有在其他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權,也未取得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那麼們仍有原集經濟組織員資格。而“贅男”如果將戶口遷出,原籍地不有土地承包權,則不備原集經濟組織員資格。

綜上所述,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的界定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戶籍狀態、生產生活關系、履行村民義務以及可替代生活保障等。只有在備相應條件的況下,才能獲得集經濟組織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