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建是指在農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房屋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也破壞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和風貌,影響了耕地的保護和糧食的安全。因此,國家和地方政府對農村違建進行了嚴格的查和拆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共利益。下面將解答關于農村違建的認定、拆除、賠償等方面的常見問題。

1. 如何認定農村違建?

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行政機關審核,由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批準。在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況下,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對于房屋產權的合法,一般應在有管轄權的人民行政機關登記發證的前提下才能確認為合法有效。僅依據村委會出的證明,不足以證實房屋是合法的、經過審批的建筑。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經過當地行政機關審批的《集土地使用證》等產權登記證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如何拆除農村違建?

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強制拆除,并以罰款。在拆除違建時,應遵循以下程序:(1)立案。負責拆除違建的部門對于發現違建、街道違建的投訴與舉報或是拿到相關證據材料后,認定房屋確實為違建并追究法律責任。(2)調查。參與違建調查的人員不得于兩個人,并要主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3)決定程序。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執法人員在作出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罰人行政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罰決定不能立。如果被罰人要求聽證,執法人員應組織聽證。(4)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進行罰,會作出并向被罰人送達《行政罰決定書》。被罰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履行行政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3. 如何進行農村違建賠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形,造損害的,害人有依照該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到侵害造損失。在拆除真違建時,雖說被拆除的房屋不屬于合法財產,但建筑材料屬于合法財產,因此應給予賠償。建議如下:(1)在拆除違建的過程中,拆遷人員不得侵犯違建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拆遷人不得因違建拒絕向違建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2)如果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賠償損失。例如,如果拆遷人未經批準擅自強制拆除或者超出限期拆除范圍、未經告知或者未給予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機會等形,都可能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3)如果當事人對拆遷行為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總之,在農村違建問題上,農民朋友們應遵守國家的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相關法律規定,在合理范圍使用土地資源,不要盲目跟風或者貪圖私利進行非法占地建設。同時,在面對政府部門的查和拆除時,也應保持理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如果對這方面還有疑問或者想法,請在評論區留言告訴我們。如果覺得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請點贊、收藏、轉發,讓更多人看到。謝你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