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征地補償中,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規定和做法。有人說“給兒不給”,還有人說“給不給,還不是父母或哥弟說了算”,甚至有些地方的村規直接規定了“外嫁”不能直接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然而,一位子將自己的兄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有同等的征地補償權。

子名張敏(化名),朔鎮某村的村民。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時,與父母、兄弟姐妹共同分得土地。然而,婚后并未在夫家分得土地,并遷到了夫家的戶口。離婚后,將戶口遷回娘家。政府后來征用了張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的土地,并支付了相應的征地安置費和返還土地。張敏的父親召集家庭員對征地安置所得進行了理,張敏和妹妹各自分得10萬元和一塊地建房,其他補償款、安置地和贍養老人等事宜由張敏的兄弟負責理。

然而,張敏認為,征地所得的返還安置地和補償款應該平均分配。而的兄弟則認為,據分家析產協議,返還安置地應全歸自己所有。因此,雙方產生了糾紛。經過多次調解無果后,張敏將的兄弟告上了朔縣人民法院,并要求法院支持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據相關法律規定,張敏作為村民小組集組織的員,有權獲得征地補償和安置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婦和男子在農村土地承包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張敏的訴求。

然而,關于征地補償款余額的問題,法院認為,雙方在分配安置費時并未提出異議,并且張敏已經實際分得了10萬元和一塊地。因此,法院不支持張敏要求補足征地款余額的請求。

此外,法院還判斷,張敏父親口頭作出的置并非家庭員之間互相協商的結果,而是基于父親作為家長的權威作出的。因此,被告主張的分家析產協議不立。

綜上所述,朔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有權分得一塊安置地,而駁回了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未在上訴期限提起上訴,因此該判決已經生效。

這個案例引發了人們對農村征地補償政策和法律的關注。在農村征地拆遷中,一些村民因為獲得了征地補償款、安置房或返還安置地,生活水平和質量得到了顯著提升。然而,該案的關鍵矛盾在于對征地補償政策、法律法規和鄉風民俗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最后寄語中表示,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家庭糾紛中沒有贏家。親人之間應該互相理解和包容,在征地拆遷時,金錢不應該阻斷親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