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需要在完登記后才能取得所有權嗎?據《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方可生效;未經登記,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屬于集土地中的宅基地,據《民法典》第362條和第36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對集所有的土地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可以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權的,應自該事實行為就時發生效力。因此,對于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之日即完權設立。因此,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之日完權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