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婦涉及農村集經濟組織員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征地補償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爭議變得愈發復雜。這些問題涉及到婚姻關系、戶籍等變,已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為了推解決婦土地權益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全國婦聯合會發布了維護農村婦涉土地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以高質效法律監督來推解決婦急難愁盼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在一些農村地區,只要結婚了,嫁給了外村人,不管戶口有沒有遷出,就會被視為外嫁。一些人舊觀念的影響,認為外嫁已經嫁出去了,因此在土地征收和分配時不應有相應的權益。甚至有些外嫁并未搬離村集,但在征收時也了“旁觀者”。更尷尬的是,有些在婆家也未能獲得集經濟組織員份,最終兩邊的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
調查還發現,在一些村子里,存在一些不文的規定和村規,限制了外嫁的權益。這些規定剝奪了外嫁作為本村村民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分紅分地還是征地補償。許多面臨這樣的窘境。
農村婦在維護自土地權益方面面臨著困難,其中一個原因是村規習俗的制約。傳統觀念認為是附屬于家庭及男的,這限制了婦權益主張和維護。另一個原因是維權渠道的阻。在向村集主張權益時,農村婦往往于劣勢地位,很難獲得足夠的支持者。同時,村集輿論力也為阻礙婦維權的因素。
為了解決農村外嫁的土地權益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全國婦聯合會發布了一系列維護農村婦涉土地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顯示,地方政府注重發揮行政檢察和婦聯組織的作用,解決農村婦的急難愁盼問題。此外,現行法律已經對外嫁的財產權益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關鍵在于充分落實和執行現行法律規定。
為了解決農村婦土地權益問題,需要在政府監督下制定、修訂村規民約,刪除歧視婦的條款,增加男平等的條款,并報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要建立監管機制,對報送備案的村規民約進行合法審查,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和責令改正義務。此外,還需要明確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的取得、喪失、恢復、保留的形,以及農村婦在各種況下對土地使用權的分割權利。同時,加強男平等宣傳教育活,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增強農村婦積極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
總之,解決農村婦土地權益問題需要全面落實現行法律規定,加強政府監督,完善村規民約,增強農村婦的地位和話語權,推男平等的理念在基層社會得到落實。只有這樣,農村婦的土地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