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下,對于農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引發了一場爭議。一些人認為,老人去世前耕種的土地應該由子繼續耕種,這種觀點在社會上得到了一定的認同。然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李某甲是李某乙的兒。李某甲的父親李某乙與陳某結婚后,戶口遷至陳某,而李某乙是該村農戶中唯一的承包人。李某乙單獨承包了該村1.5畝土地,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然而,由于李某乙因病去世,同村的張某開始耕種了原本屬于李某乙的土地。于是,李某甲主張有權繼續耕種父親留的土地,因此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騰退土地。

在法院審理中,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經濟組織的農戶。當農戶已經沒有有本集經濟組織份的自然人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就會因為一方不存在而終止,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會消失。在這個案例中,李某乙是該農戶最后一個自然人,他去世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消失。因此,李某甲并不是與土地相關的權利人,無權要求張某騰退土地。

李某甲主張自己是李某乙的兒,有權繼續耕種父親留的土地。然而,法院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并不屬于可繼承的產范圍。據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繼承土地的承包收益,而不是土地本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的農地在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無法繼續承包。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林地的收益周期較長,法律規定了林地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繼續承包,以避免承包戶因承包人死亡而面臨的風險。同時,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則據繼承法規定的承包收益進行繼承,承包人的繼承人也可以在承包期繼續承包。

總之,農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在法律上并不支持子繼續耕種父母留的土地。雖然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但農地承包并不屬于可繼承的產范圍。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李某甲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