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況下,當買賣雙方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時,要確定買賣合同關系是否立相對容易。但在實際作中,存在著大量買賣雙方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形。這時,是否僅憑轉賬憑證就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呢?下面讓我們一起看看法是如何說的!

2020年7月26日,原告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B公司匯款60萬元,并在該銀行電子回單摘要一欄注明“貨款”。后雙方因該筆匯款發生糾紛,A公司認為該筆匯款系其向B公司支付的貨款,B公司卻在收到貨款后遲遲未發貨,經多次通未果后,遂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還其貨款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被告B公司則辯稱,原告A公司提的轉賬憑證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A公司并非本案適格主。上述匯款易的真實況為,案外人C公司的項目負責人金某在任職期間,通過A公司向B公司購買貨后銷售給C公司,從中謀利,案涉匯款的貨已由B公司直接送至C公司。上述易過程中,買賣合同的容均是金某與B公司協商確定,B公司從未與A公司的人員有過聯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A公司的起訴。

法院審理一審后認為,本案的焦點為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據法律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A公司提60萬元備注為貨款的銀行易明細擬證明其與B公司之間立買賣合同關系。雖然B公司認可上述匯款系貨款,但抗辯該買賣合同是其與案外人金某之間形的,且B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貨義務。據此,據舉證規則,在B公司已經完抗辯舉證責任的況下,舉證責任已經發生轉移,A公司仍應就其與B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但A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易過程、采購貨數量、單價以及易聯系主等證據證明其主張立。綜上,法院認為A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說法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的所有權于買人,買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作為典型的合同之一,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類型。通常涉及房屋車輛、建筑材料、機設備等大額易,買賣雙方往往會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是隨著網絡科技的快速發展和市場易的便捷需求,現實中會存在很多“不見面”的易,諸如: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雙方大多不會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在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況下,一方僅以支付價款憑證來主張買賣合同關系立的,人民法院則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意、易方式、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立作出認定。法在此提醒:在買賣合同中,無論易金額大小,都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通話錄音、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同時要清楚明確易相對方的主。對于大額易行為,一定要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對買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結算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約定,以便規避法律風險,維護自合法權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和第五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以上是法關于買賣合同的言論。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需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清楚明確易相對方的主,以維護自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