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的趙某獲得了一筆400萬的投資收益,他聽說銀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很高,決定將這筆錢存在銀行一年,以獲取更多的利息。趙某前往銀行辦理了400萬的定期存款,存款期限為一年,還收到了25.2萬的息。然而,一年后當他想要取出存款時,銀行卻告訴他這筆錢本不存在,他的賬戶余額為零!
趙某非常吃驚,經過多方了解后才得知,之前為他辦理業務的柜員和銀行的會計主管兩個人勾結在一起,利用趙某對銀行單據的不了解,將他的定期存款存了自己的個人賬戶,并偽造了存款單,讓趙某以為錢款存在銀行,實際上并沒有。當銀行最終發現了他們的行為后,這兩人因涉嫌違法被刑事拘留。
雖然這兩人被拘留了,但趙某還沒有拿回自己的錢。他認為自己當初是在銀行存款,即使沒有存銀行,銀行也應該為此負責。但銀行卻不愿意承擔責任,認為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趙某到非常慌張,他存銀行的錢現在卻不見了,銀行卻不愿意負責,這讓他無法接。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給他一個說法。
在法庭上,趙某認為自己是按照正規程序前往銀行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職是銀行的過錯。即使錢款沒有存銀行,銀行也應該對這筆錢款負責。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他無法判斷銀行的票據真假,當然會選擇相信從銀行工作人員手里遞出來的東西。
而銀行則認為,趙某存的400萬雖然是在銀行辦理的,但并沒有存在銀行賬戶中,所以與銀行無關。兩名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并非是銀行規定的職務行為,也不是銀行履行業務對趙某造的損害,因此銀行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待這件事。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存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存款人將貨幣或類似存銀行,銀行按約定支付利息并歸還存款。如果趙某能證明已與銀行建立了存款合同,那麼銀行就有義務按約定支付利息并歸還存款。
此外,如果兩名銀行工作人員侵吞了趙某的存款并偽造了存款單,可能涉嫌刑法中的盜竊罪或偽造證件罪等犯罪行為。這些行為應由刑事司法機關理,并賦予趙某追究侵權者的權利。
據工商法的相關規定,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一定的管理制度和規則,并對其雇傭的員工的行為負責。如果銀行在員工的招聘、管理或監督方面存在過錯,導致員工侵吞趙某的存款,銀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據普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合法開展金融業務,保護金融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也要求銀行建立部控制機制,確保業務作的安全、完整、準確。
趙某在銀行辦理了定期存款業務,銀行有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責。然而,據描述,銀行的兩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趙某的款項侵吞,并偽造了存款單,造趙某的損失。在這種況下,趙某可以主張銀行未履行其作為金融服務機構的職責,導致其金融權益損。銀行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來防止員工的不當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要支付趙某的400萬錢款,并且要支付其利息1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