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在明知超載的況下還堅持乘坐,明知對方無證駕駛且超載還同意搭載,最終導致通事故傷。一方起訴要求賠償,而另一方則表示委屈是出于好意同乘,那麼如何劃分責任呢?下面就來看一個今日的案例!

2021年7月,李某得知同鄉湯某和楊某要外出參加活,便決定一同搭乘湯某駕駛的托車。然而,在途中與黃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了撞,導致湯某、李某和楊某傷,兩輛車也到了損壞。通管理部門的認定,黃某承擔了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湯某則承擔了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過司法鑒定,李某的左下肢踝關節以上截肢被評定為七級傷殘,雙側多發肋骨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然而,由于賠償數額無法達一致,李某將黃某、湯某以及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湯某辯稱,起初并不同意搭載李某,但李某堅持要乘坐,出于同鄉誼便同意了。因此,湯某認為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減輕賠償責任。

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李某是無償搭乘湯某駕駛的托車,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然而,湯某明知自己無證駕駛,并且在超載的況下駕駛車輛,對造本案事故的損害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法院認為不能依據好意同乘的規定減輕賠償責任。據事故認定況,法院酌認定黃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湯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此外,盡管李某明知湯某托車超載仍然乘坐,但他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可以適當減輕湯某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定在湯某承擔的賠償責任中減輕了30%的比例,因此湯某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了21%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湯某賠償李某62942.77元。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車輛,而不是進行運營。這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也是中華民族傳統德中互幫互助的生現。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非營運機車發生通事故造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車一方的責任,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然而,在本案中,駕駛人駕駛無證且超載的托車,違反了道路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損害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定。

作為駕駛人,不能將好意同乘作為免責的依據。我們不能因為無償搭載就忽視道路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駕駛人更應該遵守規則,謹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