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子回國上戶口,可能需要提放棄國國籍的聲明。這一要求讓許多父母到不安,他們擔心這樣做會影響孩子的國國籍,甚至擔心得不償失。那麼,該聲明是否有效呢?

國移民和國籍法案的規定,放棄國國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首先,申請人需要申領要變更國家的護照,然后需要與國移民局進行面談,接著簽署正式的放棄國籍聲明,并宣誓放棄國國籍,最后完棄國稅的報稅。放棄國國籍需要本人年滿十八周歲,且神正常,面談過程中需要提供籍國家的新護照。沒有按照這一程序進行放棄國國籍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然而,中國地方行政機關要求父母在給寶辦理中國戶口時代為孩子提放棄國國籍聲明。但是,這種聲明并不符合國法律的要求,因此對于寶的國國籍并沒有實質作用。

在一些況下,父母可能無法親自到場簽署放棄國籍聲明,這時可能需要到公證對聲明進行公證。雖然公證后的聲明在中國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國法律上并不備法律效力。因此,這種聲明對于放棄寶的國國籍并沒有實際作用。

總之,一些況下,即使提了放棄國國籍的聲明,也并不能真的改變國國籍。放棄國國籍是必須按照國的法律程序進行的,其他行為并不能實現放棄國國籍的目的。

因此,父母在給寶上中國戶口時,不必過分擔心提放棄國籍聲明。按照要求提即可,而真正的放棄國國籍是需要走國的法律程序的。一步都是不合法的,因此父母不必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