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四中院披了一起走私珍貴制品的典型案例。該案涉及到近400件價值人民幣250余萬元的魚鰾干制品。被告人某乘坐飛機從墨西哥出發,經韓國轉機,最終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境時,某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并未向海關申報任何品。然而,首都機場海關關員在對其托運的2件行李箱進行查驗時,發現了用保鮮包裹的393件魚鰾制品。

經過鑒定,這些魚鰾制品均為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的魚鰾干制品。而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被列《瀕危野生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種。據鑒定結果,這些魚鰾干制品的價值達到了人民幣2515200元。

當天,某被北京海關緝私局抓獲。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某違反了海關法規和國家野生保護制度,逃避了海關監管。盡管明知這些魚鰾干制品是國家止進出口的珍貴制品,某仍舊帶著它們境,數額達到了250余萬元。據法律,某的行為構了走私珍貴制品罪,并且節特別嚴重。因此,法院判決某犯有走私珍貴制品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并以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針對這起案件,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長郭奕特別提醒稱,判斷涉案珍貴是野生還是人工馴養繁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這直接關系到珍貴及其制品的價值認定。他指出,可以通過專家論證的方式,考察該種在世界范圍的人工養是否,以此來判斷涉案野生及其制品是否來自于人工馴養繁。如果該種的人工養尚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如果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那麼就不能認定案件涉及的野生及其制品來自于人工馴養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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