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企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常常會據實際況,在合同中約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條件,即約定開票方在先開相應金額的發票后,付款方再支付相應款項。如果開票方未開票,則付款方有權拒絕付款。這一約定引發了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已開發票的貨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在收到第三人開的金額為55747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557475元。

如下:2021年7月,土木公司與混凝土公司簽訂了一份《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付款前供方需提供與付款金額一致的3%的增值稅發票,否則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合同簽訂后,混凝土公司陸續向土木公司供應混凝土。2022年5月,某建材購銷部與混凝土公司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6月,混凝土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土木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立的合同法律保護,對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南寧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及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都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據《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第三人將對被告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并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債權轉讓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買賣合同關系中,供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提供混凝土,需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貨款,開發票僅為供方的非主要義務。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約定了先提供發票再支付貨款的條件,需方在供方已經按約提供貨況下仍需支付相應貨款。

然而,因雙方未明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支持原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已開發票的貨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在收到第三人開的金額為55747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原告支付貨款557475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相關法律條款,為最終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的來說,買賣合同的約定和權利義務都是雙方自愿達的,都應當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上,雙方應當恪守履行合同義務,并在一次解決糾紛的原則下,共同履行各自的責任。